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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教育整顿】我为群众办实事㉞——顶风作案!禁渔期非法捕捞,终将自己“捕”入了法网

通川公安 2023-07-02


每到夏季

河水清澈透亮

河底清晰可见的鱼儿十分诱人

然而

一些不和谐的非法捕捞行为也随之而来

 禁渔期非法捕捞 

抓你没商量!


共守十年约,同护长江鱼

通川公安充分发挥公安职能

认真组织开展为期十年的

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渔工作

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

近日

在“禁渔”工作中又成功破获两起

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


Part 1


5月19日,分局双龙派出所民警在开展巡河工作时,成功抓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嫌疑人郑某(男,32岁,渠县人)。

经查,郑某于当天在双龙河产业大道段水域利用明令禁止的“地笼网”捕虾,其行为已经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。目前,郑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。


ps:“地笼网”由于网眼密,很小的鱼苗一旦钻进去都无法脱身,因此这种网也被称为“绝户网”,这对鱼类资源的繁衍是种毁灭性的打击,被法律明令禁止用于捕捞。


Part 2


5月9日,分局磐石派出所民警在接群众举报后,成功抓获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嫌疑人刘某友(男,46岁,通川区人)。

经查,刘某友于当天在磐石镇明月江二桥附近水域利用小孔渔网(经鉴定小于渔业部门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)捕鱼,其行为已经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。目前,刘某友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,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。


ps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。


小伙伴们

关于十年禁渔期和范围你需要知道

▼▼


上下拉动翻看完整内容

关于达州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渔范围和时间的通告


为贯彻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,有效恢复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水生生物资源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、《四川省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〉实施办法》、《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》(农业农村部通告〔2019〕4号)、《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长渔发〔2020〕12号)、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川办函〔2020〕42号)、《关于四川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》(川农函〔2020〕962号)等有关规定和要求,决定对我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常年禁捕,现通告如下:

 

一、禁渔范围

(一)长江流域达州境内4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(龙潭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、后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、巴河岩原鲤华鲮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、巴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、百里峡省级自然保护区)所在河流及其一级支流。

(二)达州市境内渠江、巴河、州河、铜钵河、明月江、前河、中河、后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。其他天然水域的禁渔范围由各县(市、区)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。

 

二、禁渔时间

禁渔范围内除遵守国家、省有关部门规定的全面禁渔时间规定和禁止生产性捕捞外,所有禁渔范围水域自2021年1月1日0时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实行为期10年的常年禁渔,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。各县(市、区)地方政府或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在此之前实行禁捕的,禁捕起始时间从其规定。其他天然水域的禁渔时间由各县(市、区)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依法确定。

 

三、专项(特许)捕捞

禁渔期间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渔业资源人工放流活动,因特定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科研调查、苗种繁育等需要捕捞的,按照国家、省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。

在特定水域开展增殖渔业资源的利用和管理,应按照国家、省有关规定进行。


四、执法监督管理

在禁渔范围和时间内违法捕捞天然渔业资源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、《四川省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〉实施办法》等关于禁渔区、禁渔期的规定进行处理。

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,全市天然水域禁止捕捞作业、游钓、水禽放养、扎巢取卵和挖沙采石等活动。禁止违法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,禁止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,禁止采用电、毒、炸等禁用方法捕捞,禁止运输、收购、加工、销售、利用非法捕捞渔获物,禁止销售禁用渔具和发布含有上述禁止内容的广告。

 

娱乐性垂钓只允许一人一杆、一线、一钩(单钩)。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、视频装置、多线多钩、长线多钩、单线多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方式进行捕捞,禁止使用船艇、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,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、窝料、添加剂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,严禁娱乐性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,有交易行为的视为非法捕捞。

 

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,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或者向当地农业农村、公安、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,举报电话:达州市农业农村局:0818-2140783,达州市公安局:110,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:12315。

 

五、其他事项

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0时起实施。

 

达州市农业农村局

达州市人民检察院

达州市公安局

达州市生态环境局

达州市交通运输局

达州市水务局

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

达州市林业局

 

2020年12月29日



守护绿水青山

严厉打击非法捕捞

保护河流

加强生态文明建设

切勿为牟取私利

将自己“捕”入了法网

……

相关法律Get一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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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捕鱼涉嫌犯罪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第三十条规定第禁止使用炸鱼、毒鱼、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。第三十八条规定“使用炸鱼、毒鱼、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,违反关于禁渔区、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,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,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没收渔具,吊销捕捞许可证;情节特别严重的,可以没收渔船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”。

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,在禁渔区、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、方法捕捞水产品等情节严重的行为。根据刑法规定,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所谓禁用的方法,是指采用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、生长的方法,如炸鱼、毒鱼、电鱼等。




省第十四驻点指导组

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

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十四驻点指导组进驻达州期间设置值班电话:0818--2512686。

设立专门邮政信箱:四川省达州市A005号邮政信箱。

指导组受理电话时间为每天8:00--20:00


 END 


审核:夏宁蔚

责编:郑   阳

编辑:梅茂莹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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